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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1-1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法依规组织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江西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非财政性资金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工作,接受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四条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办负责日常招标工作。

第三章 采购招标范围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非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招标范围

1.学校经营性资产租赁项目,含店面、食堂等租赁项目。

2.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

3.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须采购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招标方式的确定

参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工作可采用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由政府采购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

第八条  采购招标流程

1.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正式的项目招标交接单,并完整交付相关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招标办按照招投标相关法规,以项目的具体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项目申请学院(部门)协助确定招标文件相关参数。重要项目需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确认。

3.发布招标公告

在相应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学校官网上同步发布。

4.发布招标文件并组织报名。

5.开标

评审专家(由学校监审处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根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评标,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干预。

6.公示中标结果

在相应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并在学校官网上同步发布。

7.存档

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文件由政府采购招标办归档。项目申请学院(部门)签订的合同交政府采购招标办存档。

8.悔标处罚

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有关政策影响外,若中标人悔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给予3年内不得在学校投标的处罚,若再次发生给予20年内不得在学校投标的处罚。

第四章  评审专家

第九条  政府采购招标办和监审处共同组织评审专家的申报工作,建立学校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

第五章  合同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学院(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负责验收和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组织业务部门、法律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后签订。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由申请学院(部门)自行归档,并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把合同原件一份与相关材料送政府采购招标办。要求存档的材料须及时归档至档案馆。

第六章  时间进度要求

第十四条 参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  招标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监审处依法依规对采购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抽取专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政府采购招标办负责解释,凡以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