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采购方式(一)询价程序

发布者:万月亚 [发表时间]:2021-12-06 [来源]: [浏览次数]:

询价程序

(政府采购法)已对询价程序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申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 号)对询价程序进一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询价小组从上述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3.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在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6.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7.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能修改合同条款

询价采购中供应商的报价与合同条款密不可分,询价过程中如果询价小组修改合同条款,会严重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 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的规定,损害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力。

(二)重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这类货物较为普通,技术含量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压力小,容易轻视合同制定工作。事实上对这类货物,供应商对支付等合同条款更为敏感,如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购人提出对供应商更有利的付款方式、比例和进度条件,会获得供应商更好的报价,实现买方卖方双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规定格式,制定询价采购项目的具体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