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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招标采购评标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益云 [发表时间]:2015-07-0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评标活动,明确评标方法,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类招标采购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评标要求与评标方法
第四条  评标要求
(一)评标专家组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二)评标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三)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应当保密,评标专家组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
(四)评标专家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答复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评标专家组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六)评标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自主发表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允许弃权或者放弃投票;
(七)需要打分的,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
第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在招标采购中,具体采用哪种评标办法,由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第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基建项目、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七条  综合评分法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专家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 、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 、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八条  评标专家组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达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达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达的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或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专家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二)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的;
(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
(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八)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九)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评标专家组的;
(十)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的;
(十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二)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三)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工作或者谋取中标的;
(十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十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条  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有效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评标专家组有权否决全部投标及终止评标活动,并将否决理由书面报告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专家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专家组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以下排序方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专家组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专家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专家组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是供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和废标情况说明;
5 、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6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
7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8 、评标专家组的授标建议。
9 、签订合同前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