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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发布者:王益云 [发表时间]:2019-09-16 [来源]: [浏览次数]:

华东交通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简化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各类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科研(含与科研相关的教学和学科建设)、创新创业等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但不包含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要求。

第二章 措施及目标

第四条 为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预算分散、品目不对应等问题,可根据需要单独调整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须保持科研仪器设备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并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于已批复的校内采购预算的调整按《华东交通大学设备计划申报管理办法》(华交资产〔2019〕22号)执行。

第五条 为缩短采购周期,可采取自行采购的组织形式及公开招标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除单一来源外)。

由招标办组织采购招标活动所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等费用,设立专项资金,由计财处列入当年预算。

第六条 为增强评审专业性,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江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之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专家信息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七条 进口产品无需进行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

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进行网上备案。备案前应做好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

第八条 为提高设备适用性,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发布公告或者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活动

第九条 对于通用类科研仪器设备,优先通过网上商城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章 采购实施

第十条 招标办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精简流程,努力缩短采购周期,保证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高效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提供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材料

(一)科研仪器设备的具体采购需求;

(二)科研仪器急需设备采购申请(如需要);

(三)科研仪器设备预算调整备案文件(如需要);

(四)推荐评审专家名单及理由(如需要);

(五)进口产品专家认证材料及备案材料(如需要);

(六)推荐供应商名单及理由(如需要);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办为采购具体实施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招标办采购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三条 落实主体责任,实行问责制。

科研仪器设备的责任主体为各用户单位。招标办对招投标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等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华东交通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纪律》(华交校发〔2018〕167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其它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