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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中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王益云 [发表时间]:2014-02-25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中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建招标201112号
 
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高新(经济)开发区招标办: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文件已在全省贯彻执行,现对《评标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相关内容,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评标办法》第七条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在实施过程中按以下方式执行,并依法进行招标:
(一)在对暂估价中涉及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时,当费用超过原暂估价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从暂列金额中支出。当暂估价(含超过部分的费用)中涉及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
(二)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若该工程变更为独立的新增项目,且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
(三)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中存在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当该专业工程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
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按我省现行《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一)暂列金一般情况下按不大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确定。并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计费程序中有关“其他项目费”的规定计算规费和税金。
(二)暂估价按招标人确定的金额为基础,材料暂估价参照“价差”的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仅计取税金。
三、报价承诺法中的招标人要约合理低价不得大于0.97(M-Z)+Z。注:M-招标控制价;Z-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措施项目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施工措施项目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措施项目编制必须严格执行我省现行《计价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凡可精确计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招标人均应按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将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提供给投标人,并将此施工措施在招标文件3.2.2条款“工程施工要求”中予以明确(增加的内容,可在招标文件12.1.1条款“说明事项”中予以明确)。当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误差时,应按实进行调整,并按《评标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凡可精确计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供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的,投标人在收到该项目清单后,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抄报招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在3天内拒不答复或拒不改正的,该部分有争议的费用由招标监管机构责成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投标人按暂估价处理,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此部分措施项目费进行等额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我省现行计价管理规定进行调整,按实计算此部分措施项目费用,并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让利幅度确定此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按《评标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完成招标控制价后,应提供两份包括各组成部分详细内容(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电子光盘)的招标控制价,一份归招标人存档,另一份由招标人带入开标现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以利于专家评标。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该份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电子光盘)交招标监管部门备案。
专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招标投标   评标办法 有关问题   通知
               抄报:王建平副厅长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