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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发布者:admin [发表时间]:2019-05-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含新建、修缮)。

第三条  5万元以下的日常维修,原则上由后勤处负责实施;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须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江西省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主动接受学校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监审处、保卫处、发规处、资产处、计财处、基建处、招标办、后勤处、设计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基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各司其职,组织实施学校下达的各项基建任务。

第三章  立项

第八条  新建工程需求分析、选址及校内立项由发规处负责完成,规划方案由设计院负责完成,省发改委立项审批由基建处负责完成。

预算20万元及以上基建项目,每年7月由使用单位向发规处提出立项申请,发规处组织校内立项论证并按审批权限立项,立项后列入下一年度基建预算中。

基建项目的立项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预算50万元及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预算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按学校“三重一大”、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预算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的基建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需经校党委会审批。

第九条  基建项目追加预算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或累计追加预算5万元及以下,由实施部门(基建处或后勤处,下同)研究决定;

(二)一次追加预算5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或累计追加预算5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一次或累计追加预算50万元以上,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审批。

第四章  设计与报批

第十条  基建项目一般由设计院设计,但特殊情况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校外单位进行设计。由设计院负责设计的基建项目以下工作由其负责,基建处协助。

(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审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初步设计与审查;

(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含绿建等)。

第十一条  设计应按照学校确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执行。新建、大型修缮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应经校领导、相关部门、专家评审论证,重要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设计院在设计基建项目时须整体考虑,包括主体、装修、周边道路、绿化、设备等。使用单位、设计院充分沟通,施工图完成后须经使用单位确认交基建处。基建处送一套施工图给资产处,由其根据图纸做好有关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新建基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由基建处和设计院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建筑节能审查、立项批复、规划、消防审批等,设计院应按批准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进行设计审查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设计审查。

第五章  预算编制、清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预算编制除应按照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学校对项目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50万元及以上基建项目,由招标办委托两家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算,基建处配合招标办进行预算核对,设计院参与,造价咨询公司按照核对结果完成预算修改,招标办按规定办理预算评审事宜。

第十六条  预算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或自行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下达清标书面材料,由招标办对接预算编制单位,落实清标事宜。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校外设计单位时)、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预算5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确定单位,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按《华东交通大学零小基建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委托校外设计单位时)、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管理与勘察、设计(委托校外设计单位时)、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合同价外的增加工程费用的申请,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动接受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等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限期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严格工程进度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及造价的监控管理,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根据施工计划、进度报告以及合同工期,检查分部分项进度,全程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建筑结构主材、大宗装饰材料以及配套设备等)进场报验程序,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签证填写签证审批表按如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签证预算1万元以下,由甲方代表、决算二审人员签署意见,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一次签证预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由甲方代表、决算二审人员、实施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实施部门研究决定;

(三)一次签证预算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一次签证预算50万元及以上,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按学校“三重一大”、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一次签证预算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不含)的基建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签证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需经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合理开展设计变更,重大变更需经五方商定,设计变更应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按签证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增加工程内容或改变方案,建筑材料单价无确定依据时,应进行市场询价,每次参加询价的我校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材料总价5万元及以下的,由实施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总价5万元以上,由基建处、计财处、招标办共同实施。重要材料询价设计院参加。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新建基建项目验收应组织相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校内相关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给相关使用部门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其它基建项目的验收方式

(一)预算1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实施部门组织验收,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

(二)预算1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处组织,计财处、后勤处、招标办、设计院以及使用和管理部门等参加。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不合格,向施工单位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复验,直至验收合格。无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不办理决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保修到期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限期施工单位整改。

第九章  决算审核、审计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决算送审资料(电子版资料需刻录光盘送审)

(一)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二)招标文件、控制价(含电子版);

(三)投标文件和投标预算书(含电子版);

(四)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

(六)补充协议;

(七)施工图纸(含电子版)、竣工图纸(含电子版)、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资料;

(八)签证审批表、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审批表及附图(含电子版)等;

(九)验收报告及附工程情况介绍;

(十)工程量计算书;

(十一)决算书(含电子版)。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决算进行一审(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单价、总价等),决算二审人员进行二审(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单价、总价等),并经实施部门分管领导确认,监审处负责结算终审。后勤处负责实施的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立项的1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不含)工程决算一审由后勤处组织,二审由监审处负责。

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江西省、学校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决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结算。

第十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新建项目的竣工资料按照《南昌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办法》要求归档,存于南昌市城建档案馆,并于质监竣工验收30日之内存于校档案馆。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竣工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决算完成后30日之内存于校档案馆。竣工资料同决算送审资料。

第四十条  零小维修项目的竣工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并存档,竣工资料同决算送审资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凡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交通大学基建管理规定》(华交基建〔2014〕93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