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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2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各方权益,强化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经学校依法依规执行采购程序,与供应商谈判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供需关系法律文件。

第三条 签订采购合同的主体按采购类目进行界定。

货物类采购合同根据学校授权由招标办统一签订,并加盖“华东交通大学设备采购合同专用章”;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与其配套的必要的设备技术协议由申报单位与供应商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签订,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服务类与工程类采购合同,由项目的申购单位与供应商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学校授权层级进行签署合同。

第四条 采购合同条款不得违背或偏离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下同)及投标文件的相应条款。

第二章 采购合同草拟、审核、签订与变更

第五条 合同签订前,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须按要求提前向学校财务缴纳,并根据缴纳凭证及中标通知书启动合同起草与签订工作。

第六条 合同拟定原则上由申购单位组织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招标办及校法律顾问进行指导。

第七条 申购单位须在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 合同条款的内容须遵循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原则。合同条款必须包含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价格和结算方式、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验收办法、违约责任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补充规定、签订时间、付款账号等内容,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为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在合同中不得干涉后续的招投标活动,如优先权、黑名单、续签不定期等条款内容。

第九条 重大或重点项目的采购合同须经申购单位科室负责人、申购单位分管处室领导、学校法律顾问、分管校领导及招标领导小组逐级进行审查。

申购单位经办人为合同执行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申购单位在与中标供应商友好协商基础上提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起草、洽谈、审核程序后,方可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正式合同附件,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起草、洽谈、签订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的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泄露中标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等实行电子合同的,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为准,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章 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按法律规定,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申购部门须将合同原件送招标办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办负责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财政部地方政府采购统计系统上传备案并进行公示。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加油、维修保险项目须提交招标办进行网上备案。

第四章 合同履约验收

第十六条 合同履约完成后,申购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项目验收及资产入库工作。

大型设备由资产处牵头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严格验收。

通用设备与小型设备由申购单位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资产入库。

第十七条 招标办须定期检查合同履行记录,监督合同有效履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必须在备案、公示结束后方能进行合同款项支付。

第十九条 对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申购单位须及时报告招标办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约责任。

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或中标供应商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招标办须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配合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采购合同与其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须区分清楚,并保证至少有一份保存在学校档案馆。

政府采购合同的保存期限为签订之日起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华东交通大学法律顾问制度》相关规定,实施法律顾问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非财政资金采购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采购合同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整改、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