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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纪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2-13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采购招标工作管理,确保学校采购招标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同时鼓励投标人积极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江西省采购招投标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纪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个人(含教师及科研人员)、招标办及其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监督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以下简称“采购各方”)的采购行为都需遵循采购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及招投标法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预算管控,减少采购成本,提高经费效用。

第二条 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校级采购招标的相关规范、规程,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等事项,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条 采购各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擅自处置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采购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或干扰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章工作纪律

第五条 采购各方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制度。

1.不得行贿受贿;

2.不得接受吃请;

3.不得互相串通,虚报预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4.不得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采购各方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1.不得向他人泄露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内部预算、标底、评审专家名单、潜在投标人情况及其他与采购招标有关的保密资料;

2.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

3.不得泄露评标中的任何情况和信息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采购各方相关人员坚持回避制度。

1.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相关的项目;

2.如遇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须认真申报采购计划,确定内容详实、客观、公正的采购方案。

1.采购预算的编制需要经过科学的市场调研和多途径的询价确定,不得随意定价,向供应商询价不少于三家;

2.不得将依照法律法规应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自主询价采购后再向学校申报;

3.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不得提出指向性的参数要求或以其它形式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与采购招标文件背离的合同协议。

第九条 采购招标的部门及其人员应严格把关,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1.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学校正常途径并合法合规的采购项目;

2.不得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3.不得随意确定或随意变更组织形式、采购机构与采购方式;

4.不得隐瞒、延误、截留、制作和提供虚假招投标信息;

5.不得在开标期间修改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款。

第十条 遵守评标纪律,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1.不得违规组建评标小组,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按规定选取评标专家;

2.不得向评审专家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以外的不合理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专家的评审工作;

3.在开标过程中不得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4.采购人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在评审期间擅自离场或与外界通讯,影响评审工作;

5.采购人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脱离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推荐中标人或候选人,应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履责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发布招标公告或中标结果;

2.降低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3.违法限制、排斥合法合规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4.私自修订招标人审定的招标文件;

5.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

6.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

7.与招标参与人员相互串通、诱导、操纵招标结果;

8.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违规违约收取代理费和额外费用;

9.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及其他资料;

10.未及时向招标人转交资料;

11.其它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依法依规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投标。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借用资质、挂靠其他单位或伪造资质证明、执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投标;

2.有串标、围标、陪标、抬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有任何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以请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或中标资格;

5.打探招标的涉密信息,破坏招标现场秩序;

6.恶意诋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

7.将中标项目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8.依照有关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不得在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中越权越位、失职渎职。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各方的校内单位或个人违反纪律,依照有关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审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违反采购招标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受托代理机构违反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的,取消其代理学校项目的资格并在学校官网公告,同时记录在案,不得参加学校下一轮代理机构遴选。

第十六条 投标人有违反第十二条相关条款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学校官网公告,同时记录在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及给予相应的处罚意见,不得再参加学校校内采购与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招标活动中出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纪律适用于所有参与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本纪律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