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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2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及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采购招标秩序,规范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采购招标质疑和投诉的提出、接收、答复及处理。

第二章 质疑

第三条 采购当事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须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提出质疑。

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质疑文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未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向招标办提出。

采购当事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质疑提出者为个人(允许个人投标的项目除外)。

(二)提交给质疑函的主管部门不正确。

(三)提交质疑的供应商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无关。

(四)提交的书面形式的质疑函未满足其须包含的以下内容之一或更多:

1.未提供授权函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证件);

2.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事实依据;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超过法定质疑期限的。

(六)质疑函为非书面形式的。

(七)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招标办及其代理机构须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 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质疑函1个工作日内与招标办经办人进行沟通。经招标办确认后的回复函,由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人。

正式回复函副本须交招标办登记备案。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质疑人对回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无法确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诉可向学校采购监督部门投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仅适用于此类投诉事项。

第八条 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参照第四条所有条款,不能满足投诉条件的。

(二)未经过质疑程序直接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或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的。

(四)投诉材料没有提供明确的请求、事实、法律依据的。

(五)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无法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第九条 学校采购监督部门须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十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须予以驳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学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招标采购监督部门须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四章 质疑或投诉结果成立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上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学校采购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如其下发书面暂停通知,招标办及其代理机构须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须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须暂停履行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监督部门为学校纪律检查部门。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必须回避的,须执行回避。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