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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非财政评审工程项目预算编制、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1-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学校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省级财政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第九条、《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三条之管理规定,4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评审,将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编制及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评审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评审,是指入围学校预算编制及评审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预算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预算编制、审核和论证。

中介机构库按规定通过招标遴选产生。

第四条 预算评审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预算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五条 预算编制及评审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在年度基建项目预算中,根据预算评审的项目投资额及有关规定核定项目预算编制及评审经费,用于预算编制及评审业务支出。

第六条 预算编制及评审工作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招标办

1.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编制;

2.负责组织预算编制阶段的设计交底、意见征集;

3.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工作;

4.在收到中介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招标办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5.按照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标;

6.负责组织建立中介机构库。

(二)基建处

1.负责提供预算编制及评审所需立项批复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负责组织预算核对工作;

3.负责预算编制过程的现场情况交底,并对预算编制及评审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照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支付工程款。

(三)设计院

1.负责提供经过图审后的完整施工图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负责在设计交底过程中,提出设计意图、施工工艺及建筑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审处

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及评审的审核监督。

第八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接受学校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算编制、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预算编制报告和预算评审报告;

(二)对预算编制报告、预算评审报告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评审的主要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预算编制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参照有关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

(二)招标办抽取的中介机构负责预算核对后的统稿,并出具预算编制报告。

第十条 预算评审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预算评审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参照有关市场行情合理审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流程

(一)招标办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两家中介机构;

(二)招标办负责组织设计交底,设计院、基建处、监审处以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参加会议,招标办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三)基建处负责组织预算核对,设计院、招标办、监审处以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参加会议,基建处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四)招标办根据预算核对会议纪要,督促第三方中介机构定稿并出具预算编制报告。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流程

(一)招标办收到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报告后,在中介机构库中委托一家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二)基建处对预算评审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中介机构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办在收到评审单位递交的招标控制价后,参照《关于未经评审的工程类招标项目设置投标最高限价的规定》(华交采〔20174号)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的0.9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评审实施办法由监审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