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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网上商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7-0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实施的直购采购、竞价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商城采购活动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简便原则。

第四条 商城采购须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第五条 招标办为商城执行操作部门,须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商城采购项目的审核、采购、货款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采购形式

第六条 学校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商城采购。

纳入商城采购的商品品目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办公数码产品、办公电器等。其他商品品目经财政部门批准或组织招标后,方可纳入商城采购范围。

对纳入商城采购的货物,申购人须优先实行商城采购。如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或对于同品牌同型号货物,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七条 招标办须在年度计划实施前制订年度《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商品品目目录》(以下简称“校目录”),并公告执行。

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省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调增调减。校目录动态调整后,须公告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价格。

校目录范围内商品,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时,须在商城找到对应产品,确定商品参数及其他要求。原则上只能选购商城已有的商品。在上一年度申报采购计划时,意向商品采购预算价格不得超过商城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最高价格。

第九条 如同一商品品目全校预算金额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商城的采购限额,将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统一采购。招标办将统一进行招标,不能保证招标商品为意向商品。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条 在省交易网申报商城采购计划,须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加强商城采购行为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核管理,按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商城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商城实行直购采购和竞价采购。

直购采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内,通过与供应商协商议价方式能降低采购成本的商品。

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内,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直接采购流程

1.学校根据采购需求及商城系统自动适配的意向采购商品品牌、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进行对比择优选择,确定实际采购商品;

2.通过商城系统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订单;

3.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

4.供应商供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竞价采购流程

1.学校根据采购需求发布采购竞价公告,发起竞价。

2.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

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重新发起竞价。

总价公告发布次日为供应商报价开始之日。供应商报价开始之日至截止之日,须不少于2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总报价模式下参与竞价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需要补充明细报价。

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

3.商城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系统自动发布采购结果,公开竞价结果。

采购结果确定后,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系统须将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改为废标公告。

5.竞价采购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订单确认。

第五章 履约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须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商城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合同由商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撤销理由书面提交至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供应商须按采购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商品、服务及发票等,采购人须及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进行验收评价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从商品测评、物流速度、服务水平、销售业绩四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满意度评价及考核,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价。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须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须通知中标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若造成损失,供应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支付货款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发起结算,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支付依据须提供商城系统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备案。商城采用账期结算方式,账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加强售后服务管理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商城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实际价格另行结算。

用户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学校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况严重或拒不整改的须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商城采购部门须自觉接受省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商城采购计算机、服务器、存储系统、网络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信息设备时,须提前确认所采购的信息设备是否属于涉密用途。如确认不属于涉密用途,可在商城继续完成采购活动;如属于涉密用途,须通过线下方式从有关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名录中选购设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指定专人负责商城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CA电子签章、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

第二十二条 加强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

有以下情况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学校商城采购活动:

1.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

2.供应商相互串通,恶意哄抬价格,以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谋取成交;

3.供应商串通采购人,由采购人设置差异化的服务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4.供应商成交后,以欺骗、串通采购人的方式不按合同约定供货,私自更改产品型号、参数、配置;

5.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及以次充好产品;

6.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经办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华东交通大学采购招标纪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商城商品不能满足特殊工作要求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非财政资金的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