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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协议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7-0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协议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协议采购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二)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三)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用户、供货商利益的原则;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协议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四条 协议采购货物的品目及限额,以江西省适用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省财政厅政府协议采购招标结果通知的规定为准。

协议采购货物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五条 学校每年度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制订学校的协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予以公告执行。

学校的协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据实适度调整。

第六条 年度单项或批量协议采购货物超过限额的,采购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章 供货商、品牌型号及货物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学校协议供货商通过遴选的方式产生。

协议供货商是指由上级财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或增补的协议采购中标供货商。

遴选范围不得突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商范围。

省级政府暂停或取消其本期协议供货资格的供货商如为我校入选协议供货商,学校须同时取消其本期协议供货资格。

不得向学校确定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协议采购类货物。

第九条 原则上须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及型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协议供货外的品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条 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货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但不得超过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

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是指政府采购协议价,即为厂家指导价×(1-中标优惠率)。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须包括售后服务、销售价格及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协议采购过程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第四章 采购流程及时间进度要求

第十二条 协议采购项目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协议采购活动按规定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并遵从其流程。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

第五章 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商及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5.按规定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并提供有关信息;

6.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7.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将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

2.与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入库;

4.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5.发现供货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反映;

6.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须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采购单位也须维护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确定的本期协议供货商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将拒绝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协议采购须遵守《华东交通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纪律》,法律责任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财政资金的协议采购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