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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招标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贯彻采购招标工作“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是指学校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学校范围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学校范围内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学校范围内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学校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货物及服务类采购招标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审处、资产处、计财处、招标办、后勤处及相关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工程类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招标办负责采购招标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项目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三类。

2.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3.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其中,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只限采用非招标方式(除公开招标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对于单一来源采购必须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购〔201517号)要求实行公示,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单批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省本级适用年度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招标办依法依规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要求招标办向其指定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进行采购。

第四章 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必须要有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并应于上一年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学校发规处、资产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由计财处审核汇总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汇总入省财政。

预算经省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按预算批复下达我校预算计划。在430日前,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在此之后调整的采购实施计划,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130日前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进入招标程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资金(预算)已经落实。已有经主管预算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或经学校单独立项并落实资金。

2.需求明确。申购单位协同招标办在申报项目前已进行市场调研,编制有完整、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准确。采购需求内容应包括: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3.通过项目论证或审批。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在学校《设备计划申报管理办法》(华交资产〔201922号)限定的限额以上货物类采购项目经过了论证。工程类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完成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4.进口报批手续完备。按照学校《关于加强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的规定》采购进口设备已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采购条件的项目,由申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交由招标办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工程类采购项目的申购单位为基建处。具体的实施采购流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件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由采购申请学院(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作为合同附件);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学院(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履约验收。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学院(部门)与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验收,适用基建管理的相关规定;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招标办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参与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办负责组织设备入库手续的申报,由资产处负责审批。设备入库手续完备后,由招标办负责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章 时间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采购招标时间进度要求

采购项目进入招标程序起

1.公开招标委托采购在43日历天内完成;

2.非招标方式委托采购在30日历天内完成;

3.自行采购在23日历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  合同履约时间进度要求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历天内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并公示。

3.完成采购招标任务后,一般在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进口设备一般在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4.使用单位一般在到货安装验收后10工作日内办理完验收手续。

5.入库、付款手续一般在7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工程类预算编制及评审时间进度要求

1.财政评审类(在限额以上的项目)预算评审在90日历天内完成。

2.非财政评审类(在限额以下的项目)预算评审在50日历天内完成。

第十九条 招标办原则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预算编制评审任务,应尽量压缩实施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进度要求的时间是除出现质疑或投诉、场地限制、备货周期、进口备案等特殊情况以外的天数。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监审处派人随同招标办人员随机抽取专家,抽取专家人员至少为2人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全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华东交通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纪律》(华交校发〔2018167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它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凡以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华交校发〔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