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行为,确保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提高采购招标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投标单位合法依规有序进入学校的采购和招标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监审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采购招标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组织方式和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三种;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方式包括两大类: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四)对于单一来源采购必须按照[赣财购(2014)3号]文件要求实行公示,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必须要有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审批。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设备采购计划,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填写设备采购申请单及技术参数和要求,交由校政府采购招标办报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二)工程类采购项目:在基建处办理好立项审批等手续后,提交工程招标交接单后,由校政府采购招标办报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预算,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单及技术参数,交由校政府采购招标办报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招标办须按照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政府采购招标办向其指定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进行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库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由校政府采购招标办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需要签订技术协议的,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作为合同附件);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验收入库。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与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签订验收报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验收;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六章 政府采购招标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全过程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以前学校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6年12月2日